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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 19号)、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相一致,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建和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及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各级党政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二级学院和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一)学校党委、行政的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安排、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研究部署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在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和检查总结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同时认真分析学校党风廉政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2.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处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自律教育、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谈话,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廉洁从政规定,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过好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和纠正个人及班子其他成员的不廉洁问题以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5.履行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各单位党政班子、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支持执纪工作。

6.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7.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基层党组织和行政的责任

1.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并负责向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计划,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4.组织召开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向本单位党员和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坚持党务政务公开。

5.认真接待和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处理。

(三)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纪委负责协助学校党委和行政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纪委和上级党组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1.协助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制度和实施办法。

2.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对二级学院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3.会同党委组织部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工作。

4.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

5.对学校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

三、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以下简称基层党委书记)和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校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1.党委书记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党委成员、分管部门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安排、部署,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负责抓好党委一班人的自身建设,端正党风,反对腐败。

2)每学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析全校党风廉政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3)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理论的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工作开展廉政谈话,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坚持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4)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定期听取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对涉及正处级及其以上干部或学校的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研究处理。

5)每学年检查一至两个部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至少参加一个部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接待群众来访,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

6)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7)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校长

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安排、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切实抓好。始终坚持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2)协助党委书记领导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好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履行会议相应职责。领导并支持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涉及正处级及其以上干部或学校的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研究处理。

3)直接负责副院长、分管职能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每学年检查一至两个部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至少参加一个部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接待群众来访,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审批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规范程序,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6)遵守党纪政纪,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7)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党委副书记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部门及其党政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各项决定。

2)协助党委书记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理论的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工作开展廉政谈话,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接待群众来访。

3)抓好分管部门的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完善防范机制,促进廉政勤政。

4)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分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5)遵守党纪政纪,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6)严格按照规定推荐、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副校长

副校长协助校长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的部门及其党政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并在分管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洁自律教育,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接待群众来访。

3)抓好分管部门的制度建设,指导分管部门不断加强人、财、物等方面管理制度的建立,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完善防范机制,促进廉政勤政。

4)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分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5)遵守党纪政纪,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6)严格按照规定推荐、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纪委书记

纪委书记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的责任,对纪委副书记、分管部门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传达上级组织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组织安排落实。

2)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每学年应参加1-2个中层单位党政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主动介入学校干部人事任免、发展规划建设、大宗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考核评优等工作的监督,做好有关责任对象的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全校各部门及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4)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5)严格按照规定推荐、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二级学院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基层党委书记和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所主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对本班子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部门党政副职,为本单位所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人,按分工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基层党委书记的责任内容

1)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本单位党组织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勤政廉政。

2)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年初研究制定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年度工作规划进行统一部署。

3)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建理论和廉政法规,坚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在师生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廉洁从教、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教育,严格自律和他律,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侵蚀,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4)了解掌握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对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解决。

5)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清政勤政,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6)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年终工作总结、个人述职述廉应按“一岗双责”要求,将个人述廉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纪委递交书面报告,自觉接受纪委的监督检查。

2.二级学院院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

1)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勤政廉政。直接负责副院长(行政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配合、支持基层党委书记做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好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履行会议相应职责。

3)了解掌握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对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解决。

4)严格制度执行,抓好各项管理。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健全本单位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制度规则;实行院(部)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院(部)人、财、物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乱收费,禁设“小金库”。

5)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清政勤政,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6)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年终工作总结、个人述职述廉应按“一岗双责”要求,将个人述廉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纪委递交书面报告,自觉接受纪委的监督检查。

四、责任检查考核与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上级考核与自查自考相结合。学校党委负责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部署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检查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一)检查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安排、部署,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责的情况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

4.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建立、执行、检查考核情况。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民主生活会和民主集中制的开展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二)检查考核方式

学校各级党政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述职的方式进行,与年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检查考核程序

1.校级党政班子和领导:上级党组组织检查考核。校级领导干部述职;全校中层干部等对校党、政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评议并打分;组织部派工作人员统计结果;纪委参与监督。

2.二级学院、各部门党政班子和干部:校党委组织部组织检查考核。院(部)党政干部述职;主管校领导,院(部)全体教职工对本单位党政班子和处级干部德、能、勤、绩、廉评议并打分,全校处级干部分教学、教辅和管理三块互评打分;纪委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对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检查考核结果

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五)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其检查考核结果,应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校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结果报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处级党政干部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并在纪委监察部门存档。

五、责任追究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招生、财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等法规纪律,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执行。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副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三)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不能因其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单位或个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六、责任追究的执行

凡违反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干部管理、职责管辖权限,是校级领导干部的由学校党委依据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分别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是处级干部的由纪委和党委组织部依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三年十月印发的《实施细则》(西财党字 [2003]51号)同时作废。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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