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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

西财研发〔20168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

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科研认定办法补充规定》经20161012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学院

     2016年10月17

 

抄送:校领导,档(2)。

西安财经学院                         2016年10月19印发

 

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充分推动专家、学者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实现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规范化管理、认定,根据《西安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西财研发〔20161)的相关规定,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丝路研究项目”)是指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教社科[2006]3)、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5月修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74月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丝路研究项目申请、评审、立项、实施、检查、考核、结项、成果管理以及经费使用、管理按照《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西财丝路办〔2016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丝路研究项目在本聘期考核中按照省部级项目认定。认定结果仅用作我校在职人员本聘期科研目标考核。

第五条 丝路研究项目经费从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以下简称“丝路研究院”)运行费预算中支出,专款专用。学校不再进行配套资助。

第六条 丝路研究项目不按照《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议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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